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研究生英语教学研究分会章程

  • 2014-07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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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研究生英语教学研究分会,英文译名为:Beijing Graduate English Teaching & Research Association(缩写:BGETRA)
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起成立,是从事研究生英语教学与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,隶属于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组织北京地区的从事研究生英语教学与研究的教育工作者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和政策,开展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其改革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在工作上接受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二章

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。
第六条 拟定指导性研究生英语教学要求。
第七条 组织开展研究生英语教学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八条 支持会员单位从事研究生英语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,促进教学改革。
第九条 开展与兄弟省市或地区的研究生英语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条 组织编辑出版研究生英语教学和研究方面的书籍、资料和教学软件/网站。
第十一条 组织地区性研究生英语教学评估。
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研究生英语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。

第三章

第十三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会员,凡北京地区招收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第十四条 非北京地区招收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如要求加入本会,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。
第十五条 入会手续:具备条件的单位欲加入本会,应提出书面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,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
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
一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三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,监督本会工作;
四、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五、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二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和声誉;
三、支持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积极参与本会活动;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五、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

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,每单位正式推荐产生一名理事单位代表。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其主要职责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;
三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四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从理事单位代表中产生,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: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;
三、根据理事长提名,委任秘书;
四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五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六、开展日常工作;
七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:
一、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三、提名本会秘书;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五章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一、会费;
二、社会捐赠、资助;
三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由本会的挂靠单位管理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聘请专职工作人员,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

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、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研究生英语教学分会

2007年1月7日